|
鞍山市图书馆学会章程
总 则 第一条:本团体名称为鞍山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:团体性质:鞍山市图书馆学会是辽宁省图书馆学会下属的专业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:鞍山市图书馆学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鞍山市地区图书馆学术研究,进一步与省学会及全国同行的学术交流,促进鞍山地区各系统图书馆工作的全面发展。
第四条: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鞍山市图书馆、辽宁省图书馆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鞍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:本团体地址: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45号。 业务范围 第六条:本团体的业务范围
(一)学会秘书处管理工作; (二)学术论文的征集及学刊的发送; (三)国家、省、市图书馆学会会费的收缴;
(四)对外学术交流的管理; (五)鞍山市地区协作协调的管理; 会 员 第七条: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两类。
第八条: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第九条:会员入会申请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 (三)由省图书馆学会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力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(六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。 第十二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: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图书馆学会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 制定和修改章程; 选举和罢免理事;
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决定终止事宜;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 第十五条: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: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提前或延后。 第十七条: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招待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:理事会的职权是: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: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临时召集。 第二十一条:本学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:本学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三条: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四条: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5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:本团体经费来源: 会费; 市图书馆拨款。
第二十六条: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二十七条: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: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管理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二十九条: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条: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自挪用。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: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二条: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生效。
第7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: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三十四条: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五条: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六条: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办终止。 第8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:本章程经2001年3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。 第三十九条:本章程自学会登记机关验收之日起生效。
|